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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10-1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健全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成立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

党委审计委员会为学校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对学校党委负责,受党委常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监督、指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强化学校内控管理,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协管审计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学校党委常委、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党委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组成部门: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发展规划处、人才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础与继续教育处、审计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内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实现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计划,推动学校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

(三)负责部署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五)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六)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党委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学校各项审计工作;

(二)组织召开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党委审计委员会签署会议纪要

第九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按时出席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出独立意见;

(二)对提请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关联部门相关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保密事项的监督指导。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负责经济责任人审计范围的确定;负责教育、监督经济责任人自觉接受审计;利用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利用审计结果办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三)纪委负责向审计机构提供经济事项举报线索;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发展资金项目审计的提请;负责督促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提供完整真实的审计所需的资料;负责督促院系和项目组落实审计建议;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发展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五)人才人事处负责提请专项人才项目结项审计及相关审计任务的提请,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专项人才管理工作。

)科研处负责提请需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督促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提供完整真实的审计所需的资料;负责督促院系和科研项目组落实审计建议;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科研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提请;负责学校一般性财政项目审计的提请;负责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核算资料;负责落实改进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审计建议;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以国有资产为审计对象时所需的资料;负责配合审计机构解决该领域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负责落实资产管理和采购招标方面的审计建议;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资产管理和采购招标方面工作。

基础与继续教育处负责提供以基础教育领域为审计对象时所需的资料;负责配合审计机构解决基础教育领域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学校基础教育工作。

(十)学校其他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审计任务并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工程项目审计资料负责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配合审计处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利用审计结果改进相关工作。

(十一)审计处负责制定审计计划并组织落实,依法依规进行内部审计,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负责审计制度化、信息化建设;负责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进行审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委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与党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致。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十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1名副主任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体委员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校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将列席人员名单报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应参会人员,会议材料至少提前半天送达应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对党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涉及需要回避事项的,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党委常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私利、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过程、审议事项与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散播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涉及审计的重要事项和情况,应通过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党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委托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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